公布环资庭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五年来百余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总体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机制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大家好!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全面加强环境法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美丽中国梦,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于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五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格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审判专门化为总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更新司法理念,完善体制机制,提升能力素质,强化监督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和推进,围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进重点区域流域治理,先后制定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8份司法文件,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履职尽责。
依法统筹推进。2018年5月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辩证统一关系,依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以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金融、环境保险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的研究,促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落实保护优先。2014年7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坚持注重预防原则,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不断细化保护优先的权利义务内容,优先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保障公民生活、劳动和休息的良好生态环境。注重分类施策。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考虑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定位要求,实行分类施策,在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坚持最严密法治观。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016年6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纠纷案件,以及长江、黄河等重点水域的水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时要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维护生活环境安全。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格落实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促进环境质量整体改善,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清水绿岸、鱼翔浅底。坚持从严惩处。依法严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导致大气、水、土壤污染的环境犯罪行为,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注重发挥罚金刑的惩罚与补偿作用,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坚持源头预防。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对于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依法支持环境行政监管部门针对未评先建、无证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项目开工建设,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坚持全面赔偿。污染者除了要依法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害外,如同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服务功能损失。对于无证排放以及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探索适用能够体现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方法。
树立系统保护理念。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必须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内在规律,进行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视野开拓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完善区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促进协同治理;立足国家重点区域流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促进提升京津冀、长三角、三江源等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治理水平。加强顶层谋划设计。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2016年3月和2017年12月,先后发布《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制定了关于支持福建、贵州等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大部署的意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在维护环境法治整体性、统一性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各地法院结合所在区域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具有地方特点的区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模式;不断加大对基层创新典型的推广力度,为拓展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路径提供有益经验。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围绕保障环境权益、强化便民利民、深化公众参与等方面,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满足多元司法需求。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081111件,审结1031443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通过各项司法公开措施,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满足当事人对多种方式解决纠纷的需求。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113379件,审结108446件。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776658件,审结743250件。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191074件,审结179747件。保障环境公共利益。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1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依法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8件,审结119件;支持检察机关发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从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依法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3964件,审结2796件;准确把握省、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从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试点开展以来,依法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30件,审结25件。
畅通立案渠道。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通过现场立案、邮寄立案及网上预约立案等方式,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福建法院全面推行“跨域”立案服务,当事人可向就近法院提出环境资源案件立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将由协作法院通过诉讼服务信息平台发送至受诉法院审查处理。加强巡回审判。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设立派出法庭、巡回办案点或利用巡回审判车、船进行巡回审判等方式,开展就近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等。江苏、福建、江西、贵州、青海等多地法院均开展巡回审判,如福建宁德两级法院推行“千里海岸线巡回审判”,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深化科技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信息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普遍为当事人提供网上查看审判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文书上网公开以及网上申请阅卷等便民措施,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重大环境资源司法信息。开展司法救助。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符合指定辩护人条件的,及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在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其他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支付。
推进司法公开。各级人民法院运用法院官网、微信公号、微博等同步直播案件庭审。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企业和公众代表、学生等到庭旁听。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组织23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前往四川雅安中院调研时,旁听了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庭审。落实陪审制度。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案件,有效扩大宣传效果。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审案件中,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由3位法官和4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制合议庭,4位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结果的公信力。发挥专家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聘任了包括院士在内的共65位研究员、咨询专家,在起草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提供技术咨询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天津、江苏、福建、江西、贵州等地高院也组建了环境资源专家库,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如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中,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将危险废物的绝对数量作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判决五家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克服了环境资源案件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的障碍。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时,注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共收到来自国内外100多个机构和个人提交的书面意见600余条,其中既有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大高校环境法专家学者,亦有来自民间组织和个人,还有来自美国佛蒙特法学院、圣塔克拉拉大学法学院、欧盟法院等国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书面意见。
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各级人民法院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为适应环境资源案件所具有的高度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稳步推进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准确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和专门化审判的关系,因地制宜设立专门机构,在高级法院普遍设立,在中基层法院则按需设立。2014年全国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34个;2015年为456个;2016年为559个;2017年为956个;2018年为1271个。为推进司法改革,合理配置司法审判资源,各地法院对相关内设机构进行了撤并。截至2019年6月,全国共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20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52个,合议庭779个,巡回法庭70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3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设立的也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业务指导。覆盖重点地区。对重点区域、流域要求专门机构设置全覆盖,在京津冀、长三角以及福建、贵州、江西、海南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求实现专门机构体系化。目前河北、福建、贵州、海南等省已基本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推进协同审判。结合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数量、特点,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研究、协调和指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合作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集中管辖机制。改革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机制是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专门化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多种方式的集中管辖模式。实行省内集中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设立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同时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上述9家法庭上诉的二审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福建省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四地市各指定一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城区内环境资源案件。探索跨省集中管辖。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受理天津相关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二审案件,迈出跨省级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重要一步。确定专门法院集中管辖。甘肃省于2017年9月将矿区人民法院改建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类案件,同时在全省14家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形成“甘肃模式”。
积极推进案件归口审理。为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审理。“二合一”模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基础上增加审理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贵州、河南、青海等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三合一”模式。福建、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截至目前,共有15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四合一”模式。贵州清镇、重庆万州、山东兰陵等地法院还探索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的“四合一”归口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地方各级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力促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探索实施禁止令。浙江、河南、贵州等多地法院积极探索以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无锡中院、重庆万州区法院在裁定准许执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非诉执行申请的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实施排污或者破坏生态行为,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扩大。创新修复方式。福建、江苏、江西、河南、贵州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江苏、重庆等地法院探索判令污染者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加大了污染者违法成本,有效防范污染行为再次发生。创新执行方式。做好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各地法院还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推动责任落实到位。山东、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为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作用,针对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加强调研宣传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各级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
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规则。2016年11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确立为非法采矿罪的加重情节,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2016年12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升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完善环境侵权和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审判规则。2015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数人排污等规则。2017年7月,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维护了矿区的生态环境安全。2018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理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范围、管辖及责任方式等作出了规定。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审判规则。2015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了起诉主体资格、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专家意见的采信等规则。2018年3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则。2019年6月,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等规则,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适用依据。
发布机制逐步完善。2014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政策变化、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院案件审理等情况,经过组织推荐、文书评选、专家评审等筛选程序,年均发布3批典型案例,已经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的研究筛选、总结发布、成果转化以及中外交流的工作机制。涉及类型点多面广。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责任形式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在案件来源上,典型案例既包括普通民事主体启动的诉讼,也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及政府部门启动的诉讼;在保护对象上,既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也涉及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建设美丽乡村,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等多个领域。功能发挥日益彰显。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人民法院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基于其典型性与代表性,典型案例也展示了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提升了环境司法公信力,拓宽了法治宣传的载体和渠道,增强了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领企业和社会公众选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自觉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亦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开展政策调研。面对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处于初创阶段、审判经验明显不足、审判任务头绪繁杂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15年1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确定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坚持多措并举,积极推进构建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专门化在内的“五位一体”专门化体系。在总结回顾过去三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制约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的主要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并于2018年11月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肯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方向与专业化路径,并从案件审判、机构建设、机制建设、裁判规则、理论研究、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对环境资源工作做出了部署。开展专题调研。2017年至2018年,为了解国家公园司法保护需求和林权纠纷法律适用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开展了专题调研,收集了相关资料,为起草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和林权纠纷司法保护政策奠定了基础。2018年至2019年,多次开展长江流域保护调研,并于2019年7月召开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会议,邀请了23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中央部委的参加,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立法建议。打造宣传品牌。最高人民法院从2016年以来共发布三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历年来的发展状况,其中2016年和2017年发布的两部白皮书还翻译成英文版并登载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门户网站,成为社会各界和国外了解中国环境资源审判进展的重要窗口。积极利用“6.5”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形成集约示范效应。五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6.5”环境日共召开新闻发布会100余次,开展环境司法宣传活动720余次,发布典型案例500余件。创新宣传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举办了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主题的环境资源审判成果专题展,先后参加了中央“砥砺奋进的五年”的大型成就展和“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的大型展,展示各级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取得的成果。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生态修复教育基地,如福建漳州设立全国首家生态环境审判“碳汇”教育基地、江西在鄱阳湖核心区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等,在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发挥了重要的宣传教育作用。
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促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
开展诉前化解。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的选择。福建法院针对林权纠纷案件对接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调处机构,发挥林业主管部门专业性优势,准确认定山林四至界限,对山林权属进行诉前化解。重庆渝北区法院与市环保局探索建立“10+1”环境纠纷诉前化解平台,将矛盾纠纷前移,取得较好效果。实行司法确认。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制度的作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未全部履行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司法确认贵州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16件。加强诉讼调解。区分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权益救济方式的不同特点,针对私益诉讼特别是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注重调解优先,在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全程开展调解工作,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针对公益诉讼,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开原则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促使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经调解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治理费300万元,实现了公益诉讼的目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识司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证据收集认定、司法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对接等方面的配合。规范证据收集认定规则。2014年12月,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材料及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共同对地方各级法院、民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均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针对环境行政执法证据在环境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得到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均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明确了行政执法材料在环境侵权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助推司法评估鉴定制度。针对环境资源诉讼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15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随后,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环境保护部和司法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上述文件要求,力争尽快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鉴定评估制度,保证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探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地法院均建立各种形式的衔接工作机制。福建、浙江等地定期召开省政府、省高院共同参加的府院联席会议。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等多省高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环保执法行政部门签署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为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召开联席会议、发送司法建议等会商对接机制提供依据。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此促进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措施。
打造协作平台。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适应重点区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建立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区域司法协作平台。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签订《北京、天津、河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指导12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完善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及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务成果共享机制、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重大司法课题联合调研机制,尤其是围绕大气、水污染等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行为保全措施的实施等方面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针对服务和保障冬奥会筹办及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专项工作,2017年8月,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会议,通过了《京津冀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北京冬奥会筹办相关问题的纪要》和《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雄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落实协作措施。为落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8年6月,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地共12家中基层人民法院签订《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为构筑长三角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奠定基础。2019年7月,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的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
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树牢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开展理论研究,深化对外交流,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司法能力。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断强化科学理论武装,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树立环境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等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式,促进环境整体改善;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底线意识,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升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遵循生态规律,结合地域特点,研究有效对策,创新具体举措;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加强业务能力建设。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五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邀请中外资深法官、专家学者围绕环境司法领域重要课题进行授课,培训学员1300人次;联合举办案例大讲堂,聚焦中外环境案例研讨,合理借鉴域外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各地法院亦采取与高等院校、检察机关、行政机关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丰富知识结构,提升办案能力。
建立研究基地。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立足打造一流智库。此后,陆续在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设立理论研究基地,在21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实践基地,鼓励理论研究基地和实践基地结对开展研究工作。聚焦重点课题。围绕审判实践,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导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大学合作开展《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研究,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开展《公益诉讼前沿问题研究》,指导法律研修学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研究》《环境侵权案件裁判规则的类型化研究》等课题。促进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针对《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分则侵权编提出了确立绿色原则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先后编著出版《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选编与评析(民事卷)》《矿产资源案件审判思路与裁判方法》等系列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丛书。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其理论研究基地编写出版《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报告》《环境司法文库》等书籍;各实践基地亦成功举办“全国法院环境司法研讨会”“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等专题会议。
开展对外交流。2015年举办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和金砖国家官论坛,周强院长以“重典治污——司法的力量”为题与金砖国家官进行对话,并共同签署了《金砖国家官论坛三亚声明》。2016年举办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派出中国法官代表团出席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一次世界环境法大会;2017年召开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不断增强中国与世界各国环境司法的沟通与交流。加强案例研究。2017年9月,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订《谅解备忘录》,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建立专门的中国环境司法裁判板块,首批10件中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判决书(英文版)进入数据库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共享中国环境司法案例,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促进成果互鉴。2018年召开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邀请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洛朗·法比尤斯、时任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以及芬兰、巴西、南非、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最高法院院长或者官,围绕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人居环境治理司法应对、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等主题进行研讨,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共识》等重要成果,在吸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传播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声音,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影响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既要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真抓实干,紧扣时代脉搏、倾听时代足音、迈开时代步伐,积极回应时代赋予的新命题,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大家好!2014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环境资源案件的指导力度,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百余万件环境资源案件中,层层筛选,先后发布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和完善审理规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和指引社会公众的环境参与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是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初步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政策变化、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案件审理等情况,经过组织推荐、文书评选、专家评审等筛选程序,年均发布3批典型案例,已经形成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筛选、发布、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机制。发布方式更为多样,从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传统分类发布,发展出三类案件综合发布,以及针对长江流域重点区域、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特定诉讼类型为对象的专题发布等多种方式;从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发展为与其他中央部委联合发布。案例内容愈发丰富,在以往发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的基础上,增加典型意义、专家点评。
二是典型案例类型点多面广。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其中有37个私益诉讼、40个公益诉讼、6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例。在责任形式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其中有25个刑事案例、37个民事案例、27个行政案例。在保护对象上,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覆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非法开采利用自然资源等领域,环境案件特色鲜明,辨识度高。
三是典型案例价值功能得以彰显。发布典型案例,能够统一环境资源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完善审理规则,指导规范司法行为;能够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功能,增强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引导人民群众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能够展示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拓宽法治宣传的载体和渠道,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能够监督政府依法履职,引领企业和社会公众选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是典型案例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通过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各类新媒体广泛传播,受到各级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普遍关注,在社会各界产生了重大影响。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人民政府诉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先后入选年度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选取的首批10个案例,已被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并在联合国多边环境协定信息门户的法律与案例栏目做了专题摘要介绍及链接,传播中国环境司法理念。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人民法院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促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生态修复为内容的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是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加大环境犯罪成本,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警示功能。在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中,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二是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预防功能。在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中,针对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对原告生活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法院指出民生利益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据此撤销了环保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三是全面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功能。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明确了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该案为具有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受到污染时损害的认定提供了裁判示范。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韩国春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因原油泄漏致使农村鱼塘遭受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法院明确了“排放污染物行为”,不限于积极的投放或导入污染物质的行为,还包括伴随企业生产活动的消极污染行为,并对多种因素造成侵权结果的规则进行了探索,最终改判支持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农业水产健康养殖,彰显了环境司法协调平衡保障民生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在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违法生产行为导致水库污染及生态破坏,造成周边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困难。法院结合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则不得生产,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生产行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法院坚持协同推进的指导思想,在具体个案中努力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衡平企业良性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创新了修复费用支付方式,允许被告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延期一年支付,且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经验收后在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40%额度内抵扣,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承担起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在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即使已经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法院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特点,确定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基本思路,实现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全流域协同治理。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是人民法院跨区划审理的典型案件,既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也符合环境整体保护的要求,对于推动构建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的集中管辖和探索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具有指导意义。在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法院对于因为水的流动性而形成的“间接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扩大了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相对人的范围,体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智慧。
环境资源案件因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规则、专业问题审查判断等裁判规则的特殊性以及环境诉讼的公益性、环境权益的复合性,具有不同于传统案件的特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环境资源审判特殊规律,不断提升审判程序精细化水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解释、完善环境法律,保障当事人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求。在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将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规则细化为“原告证明‘有可能’+被告反证‘不可能’”,既探求了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制度目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体现出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解释意见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方面的勇气和智慧。该案为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相关规则设计提供了案例素材。在专业事实查明问题上,不具备鉴定条件时,法院应积极寻找替代方法,拓宽证据形式,依法行使裁量权或者依据证据规则认定专业事实。在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借助养殖手册这一证据以及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通过建立计算模型确定了环境损害数额。
司法审判坚持严格监督和依法支持相结合,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进行监督和纠正,从而推动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在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案涉环境监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桑德水务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主要证据,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另一方面,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肯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在刘德生诉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标准对违法行为“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标准,尊重并支持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优先判断及处理的权力。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人民法院坚持预防为主和修复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通过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在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为案涉土壤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有力推进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确保实现涉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体现了司法保护环境公益的良好效果。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缴纳行政罚款,主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成为京津冀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还起到了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
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用看得见的方式彰显公平正义。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通过探寻社会组织章程的实质目的以及对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合理解读,确立了积极的司法政策导向,保障适格主体的诉权,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在公众和技术专家参与公益诉讼方面,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鉴定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落实庭审公开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由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四位人民陪审员依法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强化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要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就需要坚持全民共治,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共治机制。人民法院围绕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贵州省六盘水双元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阮正华、田锦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中,法院力促各方当事人在充分考虑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并在调解书中明确了被污染地块修复的牵头单位、启动时限等,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修复的长期性,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将后期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纳入法院监管范围,要求三被告及时向法院报送相关履行单据,最大限度保障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是全国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经验,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所认可和采纳。在江苏省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优立光学眼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先后发出两份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当地眼镜商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纠正了长达十余年的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促进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司法的能动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并将发布典型案例作为推进精品化审判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作用,不断提高环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福建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优势。习指出,“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近年来,福建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决策部署,立足区位优势,主动作为,为福建绿水青山厚植密织司法“防护林”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探索”,多项司法成果得到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及福建省委的肯定和推广。
自2009年7月,福建法院成立全省第一个生态环境审判庭以来,紧紧围绕福建生态省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战略布局,科学谋划、主动跟进,逐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组织、制度、保护、共治“四大体系”,积极推进生态司法体制改革。一是建立最专业的审判组织运行体系。适应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构建专业法庭、巡回法庭、集中管辖法院相结合模式,改革之后保留77个机构,环境审判机构数、环境法官人数仍居全国法院前列。实行“三审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对跨地域的山脉、海域、矿区、林区、水域案件集中审理,实现审判机构从改革前的“有形覆盖”向改革后的“有效覆盖”转变。二是构建最严格的生态司法制度体系。加强司法政策和审判业务指导,围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重点流程和关键节点,在全国率先建立16项工作机制,形成一套相对完善、全面、管用的生态司法法律规则体系,基本实现了福建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规范化。26项体制创新与成功案例入选最高法院首份《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数量居全国首位。三是形成最严密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坚持依法治山、依法治水、依法治海、依法治矿,五年多来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万余件,严惩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妥善化解环境资源民商事纠纷,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全力保护“清新水域”“洁净蓝天”“清洁土壤”。四是打造最广泛的生态保护多元共治体系。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环保等单位的协调互动,联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推进环境资源多元化纠纷解决,实现化解纠纷网格化管理;建立司法建议质量和落实情况评价体系,确保建议落到实处。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搭建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为此,福建法院坚持以点带面,先后建成先后建成10个国家级、省级环境资源审判实务研究与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基地辐射带动作用;坚持机制创新,出台的16项工作机制构筑起打击、修复、预防、联动、教育“五位一体”保护模式,举司法之力筑牢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屏障。一是出台司法保障文件。围绕大局、完善思路,先后出台了10余份司法保障工作文件,有力服务了中央和省委的中心工作和改革任务。二是制定办案性指导意见。出台《涉林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构建从刑事到民事、从实体到程序、从山林到矿产等较全面的法律规则体系。三是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的特色机制。围绕省委提出的建设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战略部署,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司法两个协作平台;鼓励全省各地法院创新创优,如莆田法院“木兰溪”流域巡回审判机制,龙岩法院生态审判“三三”工作机制、宁德法院“千里海岸线巡回审判”等,有效拓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领域范围。
去年以来,福建法院紧紧围绕习对福建提出的“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指导要求,加强审判协同,推进内外融合。一是推动“生态司法+离任审计”相衔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把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及判决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对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情况等指标纳入审计内容。二是推动“生态司法+绿色金融”相衔接。与金融、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为林区林农享受林业金融产品“福林贷”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制度提供司法保障,着力实现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三是推动“生态司法+修复保险”相衔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救助保险合作协议》,以保险方式分担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将被告人、侵权人向法院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转入保险公司专门账户纳入承保范围。四是推动“生态司法+理念传播”相衔接。坚持以案释法,实行重大案件,将庭审变为生态司法理念传播的“公开课”;建立集理念传播、成果展示、法治教育、文化推广、保护体验“五大功能”于一体的生态司法教育实践基地;新闻发布“绿皮书”和典型案例,普及宣传绿色发展理念。
“惩罚是手段,挽救修复才是目的”。五年多来,福建法院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努力实现每办理一个破坏环境案件,就恢复一片绿的法律效果。一是拓展修复范围。将生态修复理念融入诉前、诉中、诉后,将修复范围从森林延伸到水流、海域、滩涂等领域,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修复性生态司法机制。二是丰富修复形式。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引流冲污等多种修复形式,将修复手段从原态修复向代偿修复、异地修复等多种形式拓展,有效弥补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三是跟踪修复效果。建立修复过程中的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加强对环境侵害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监督或回访。四是监管修复资金。探索建立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制度,有效规范专项资金的筹措渠道、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漳州法院首创覆盖市县两级的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制度,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出”与“入”的难题,该做法被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事例奖。
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非一朝一夕之力。下一步,福建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水平,为守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江苏经济发展较快,环境容量相对较小,环境承载力相对薄弱。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累积的环境问题非常复杂,叠加的环保压力十分沉重。在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过程中污染企业、园区关停并转的落实及企业搬迁合法补偿,大量企业搬迁后历史遗留污染土地的修复治理责任等新问题、新矛盾大量涌现。原有的审判体制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对此,我们积极探索,努力构建符合环境资源保护特点和司法审判改革方向的专门化审判体制机制。2013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专门下发规定,对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江苏高院、8家中院、13家基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余管辖法院统一在行政庭设立专门合议庭;建立“三合一”审判机制,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由同一个审判机构进行专业化审理。构建集中管辖体制,指定部分基层法院在设区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结合审判实际、遵循司法规律,主动融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打通司法统筹解决矛盾纠纷途径,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质效。
二是以实践为基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践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精准打击犯罪行为。五年来受理一审案件4342件,审结3939件,463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总额1.5亿余元。严厉打击走私进口“洋垃圾”行为守护“国门”安全,建国以来涉案数量最大、涉及被告人最多的走私固体废物案,44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固废污染环境行为保卫蓝天碧水净土,全国最大的非法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案,30余名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长江异地倾倒固废案,主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生产企业被判处二千万罚金;严厉打击伤害野生珍稀动植物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金雕等野生动物案,15名被告人被当庭判处刑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被告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环境资源行为保障长江生态环境安全,长江禁采区非法采砂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是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破解司法难题。着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以党的统一领导推进保障环境治理综合执法,依法支持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停业、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维护执法效力,排除执法障碍;坚持以恢复性预防性司法措施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实效,创新裁判方式,推动责任落实到位。无法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判令异地补绿植树造林;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劳务代偿从事环保劳动服务;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对污染者发出禁令,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工作;对污染企业发出执行令,责令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准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将修复行为、效果作为量刑重要因素,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坚持以协同推进指导思想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既惩罚违法行为,判令企业承担高额赔偿,又允许以技术改造费进行抵扣,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加大治污投入;在垃圾焚烧环评许可行政诉讼中,既依法支持具有公益性质的合规项目建设,又明确建设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义务,保障公众参与监督,有效破解“邻避”困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推进满足多元司法需求,服务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行动。判令因污染物排放导致农作物减产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非法采矿案中,组织上千干部群众旁听,当庭宣判后开展以案释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四是以案件为抓手锤炼审判队伍。江苏先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五家试点单位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检察公益诉讼十三个试点省(市、区)之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立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七个试点省(市、区)之一,承担了大量环境资源审判先行先试工作任务,积累了一定的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5年来,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13670件,审结11816件。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99件,审结147件。通过审判实践,培育了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化审判队伍,打造出一批具有全国影响的精品案例。办理了有史以来索赔数额最大(1.6亿元)的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第一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案;全国第一件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在审判程序、审理规则、裁判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探索,3案被评为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19件案件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3件案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公布的首批十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在第一届、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奖总数、获奖层次均排名第一。
五是以改革为动力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新体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改革部署,我们积极探索建立“9+1”机制。“9”就是按照生态功能区的划分,分别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黄海湿地等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一审案件。“1”就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法庭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一审案件。高度集中化、专业化的审判机制,遵循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打破了行政区划的制约,集聚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创新性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为保障“9+1”机制顺利运行,我们全面实施网上跨域立案机制,原告可以在当地通过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立案。目前首批案件包括一件被告达61人的刑事案件已经立案受理;全面推行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刑事案件一律到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开庭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积极推行到当地开庭;建立法院内部协作机制,非管辖法院负责异地开庭保障,并配合做好环境修复判决的执行;建立法院外部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司法、执法有效衔接。
为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审判能力,我们建立江苏(长江新济洲)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打造实践平台,推动环境修复的有效落实;打造研究平台,为审判提供指导和依据;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聘请包括5名两院院士在内的78名专家提供专业支持;建立高校战略合作机制,丰富专家资源,解决审判难题;加强人才培训,提升司法能力。
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完成最高人民法院交给的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改革任务,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河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高院于2016年3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三年多来,河南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新使命新任务,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努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职能,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依法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全省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810件,判处犯罪分子7683人。赵某双等15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浙江运输危险废物至河南境内非法倾倒,严重污染当地环境,焦作市马村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到50000元。潘某龙、陈某玲等8人,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南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其一年到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到50000元不等。赵某国在白露河河道禁采区内,使用挖掘机直接非法开采、销售河砂8820.7立方米,造成河砂资源严重损失,潢川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因盗采河砂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311453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承担修复费用95712元,有力震慑了当地的非法采砂犯罪。
二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民事权益。坚持生态及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功能,依法审理土地、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源权益;依法审理环境侵权案件,切实保护公众环境权益;注重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依法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全省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4525件,审结23259件。河南高院环境资源庭审理的郑某勋与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通过合理确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认定置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供水供暖设备的管理企业,未对采暖设备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二公司在排除妨害的基础上连带赔偿郑某勋精神抚慰金6万元,较好维护了公民宁静生活的权利。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诉东营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公司运输化学物品泄漏,汤阴县环保局为治理污染共支付费用54.408万元,汤阴县环保局的赔偿请求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污染环境者付出了相应代价。
三是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打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有效监督与支持依法行政并重,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打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全省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0241件,审结7291件,如舞钢市某牧业公司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案,该公司未经处理将废水、畜禽粪便排入自然沟,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舞钢市环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整改并处以罚款35万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行政处罚决定。全省执结环境资源非诉行政案件2795件,执结金额7.39亿元,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许昌市环保局申请执行许昌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费一案,许昌市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公司拖欠的排污费及罚款37.44万元,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许昌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准予强制执行。郑州、濮阳等地大力推行环保禁止令,全省法院共裁定实施环保禁止令107件,较好实现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源头治理。各地法院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对环境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先后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44件,。
一是积极受理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全省法院充分认识环境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特殊意义,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104件,审结87件。其中,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8件,审结72件;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件,审结1件;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5件,审结5件。受理社会组织(涉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河南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等)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18件,审结9件。
二是突出重点案件审理。通过巡回审判、庭审观摩、当庭宣判等方式,增强公益诉讼办案效果。河南高院副院长王韶华担任审判长,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开庭审理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新郑市薛店镇政府等古枣树自然遗迹保护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200余名高校师生旁听庭审,该案把人文、自然遗迹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畴,拓宽了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典型意义。今年6月5日,河南高院利用“世界环境日”这一契机,到污染行为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南月堤村,公开开庭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污染土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5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群众200余人旁听庭审,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三是丰富责任承担方式,弥补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环境公益诉讼突出体现了其弥补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直接效果。濮阳中院在审理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山东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追求环境保护最佳效果,在法院积极调解下,该公司不仅赔偿修复费用600万元,还自愿开放回收氟化氢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地利用开放环境保护类知识产权的方式推动环境保护。河南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将复种补绿、恢复原状、支付治理费用、赔偿功能损失等作为环境保护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并通过设立环境修复基地、设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账户等形式将复种补绿、支付修复赔偿金等法律责任执行到位。截止目前,全省法院共建立司法修复基地34个,复植补种树木24.8412万株,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260.23万元,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恢复。
一是加强规范指导。河南高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从十五个方面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部署和宏观指导,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每年通过举办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环境资源案件研讨会、印发工作要点等形式加强条线指导,推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范化。郑州、安阳、信阳等中院结合本地实际,就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服务重点工作、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等出台规范性、指导性意见。
二是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河南高院积极推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范围提出明确要求。郑州、新乡、信阳等10个中级法院设立了具有独立机构编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内设机构改革后,各基层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新模式,6个基层法院保留了环境资源庭,5个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其他法院均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专业化管理,河南高院实行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审理模式,各中院、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庭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分别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或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审理模式。信阳两级法院根据本市环境特点和生态保护重点,实行环境资源保护“一院一主题”,突出各地淮河生态保护、古树古村保护等环境资源保护特色。
三是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2018年12月,河南高院与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黄河干流河南段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河南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黄河干流河南段环境资源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对黄河干流河南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升区域生态协同效果。郑州中院将黄河干流流经的市、区、县的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由中牟县法院管辖。濮阳中院指定濮阳县法院集中审理濮阳市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许昌中院指定襄城县法院集中审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一是推动建立联动机制。河南高院联合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环保厅等7家单位出台《关于建立实施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各类环境案件线件,召开环境资源重大案件座谈、研讨17次,联合会签《河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指导意见》等5个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等5家单位联合出台《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指导意见》,对案件移送、审理、法律监督和联动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濮阳中院积极与邯郸、聊城、菏泽等地协商,推动建立“三省四市司法协作联动机制”,探索环境资源审判的跨省级行政区划协同合作。
二是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专家库建设。河南高院于2016年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首批聘请10名专家作为专家库成员。经不断补充,目前专家库已有多领域专家30余名。郑州、许昌、信阳、濮阳等中院也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环境资源专家库。专家库成员通过提供专业咨询,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发表意见,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协助法院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有效提升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专业化程度。河南高院先后在郑州大学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成立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环境损害鉴定与修复研究基地,洛阳中院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立生态法学协同创新基地,焦作中院与河南理工大学共同成立焦作市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中心,融合司法工作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深化环境资源司法理论专门研究,助力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
三是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为统一裁判标准,提升环境审判司法公信力,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河南高院先后发布4批3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涉及环境资源审判公益诉讼、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等各个领域。各中级法院也积极行动,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95件,较好地发挥了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
四是形成三级联动宣传格局。河南高院每年“6.5世界环境日”都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发布典型案例,2018年还印发《河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各中院和基层法院结合典型案件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以送法进校园、提供义务法律咨询、组织环保知识竞赛、散发宣传单、举办环保知识讲座、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积极开展环境资源法制宣传。接受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采访10余次,在人民网、新华网、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刊发报道300余篇,人民法院报以专版《河南,中原大地的美容师》、《信阳:司法护航绿水青山》、《罗山:勇做碧水蓝天司法卫士》进行报道,罗山县法院拍摄的我省首部环保题材微电影《鸟的天堂》荣获全国法院十佳微电影提名奖。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初心使命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下一步,河南法院将在习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担当,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拓创新,奋发作为,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
四川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介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全面落实中央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